新型冠狀病毒:國家對每一個拘留人的健康有直接責任

23/04/2020
Communiqu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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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的確診案例在監獄、看守所和收容中心中不斷增加,面對病毒在拘留設施內大量傳播的風險,國際人權聯盟呼籲當局採取緊急措施,以維護被拘留者的健康,政府應釋放感染風險最大、輕罪、待審以及違反國際準則但被拘留的人。

在危機時期,政府有義務保護最弱勢者。受刑人被關在很容易成為病毒熱點的拘留設施內,是最容易受到新型冠狀病毒威脅的群體。拘留設施內的風險特別大,因拘留設施內多人牢房人滿為患為常態,根本不可能保持必要的社交距離,收押待審者人數眾多,監獄的醫療體制也無法負荷。

在過去的幾週中,新型冠狀病毒已經蔓延到許多國家和地區,有大量的監獄囚犯、工作人員和照護人員也已經確診。數以百計的有病症囚犯在獄中又被“監禁”,監獄超收的現況加上缺乏個人衛生條件、醫療照護以及對探監的限制等等因素,造成獄中緊張的局勢也隨著病毒的散播而升高。

每個監獄、看守所和收容中心都可能爆發疫情,除非採取緊急措施降低這種風險,否則病毒將不可避免地在這些場所傳播。

國際人權聯盟呼應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歐洲委員會人權事務專員美洲人權委員會和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所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 原則聲明中所呼籲的「政府應通過各種方式釋放大量囚犯,包括暫時釋放或提前釋放和特赦、減刑和居家執行等方式,以減輕監獄的擁擠狀況。」

國家採取此類措施時應符合各國根據《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修訂並通過為“曼德拉規則”)之規定,並應詳細說明措施旨於確保個人衛生條件及受刑人的健康與安全為考量。

我們樂見阿根廷、智利、衣索匹亞、印尼、伊朗、突尼斯和土耳其等許多國家採取行動並開始釋放囚犯,以減少人滿為患的狀況,來防止病毒傳播。但是,這些舉措卻與國家應負之人權義務和國際機構的建議有所出入。

中國、埃及、伊朗與土耳其等國家之政策,大規模監禁記者、吹哨者、人權捍衛者、政治犯及參與示威活動的公民,也將這些人排除在釋放名單中,則明顯的違背了國際人權常規

因此,各國應遵循明確的優先釋放順序,其順序應以被拘留者的風險指數及其拘留原因為依據。應優先考慮釋放老年人、孕婦和兒童,健康狀況不良者、行政拘留者、因輕微或非暴力犯罪被拘留者以及待審者。此外,應立即無條件釋放良心犯、因發表評論而被拘留的人、人權捍衛者、吹哨者和無證件的移民收容人。

各國政府還應確保在新型冠狀病毒大流行期間,保障所有被拘留者的人權。因此,應針對拘留條件採取相關的措施,包括食物、健康、衛生和檢疫等措施,以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設施內傳播,確保所有被拘留者有合理的生活和健康環境。

對被拘留者的任何限制都不該帶有歧視、要符合比例原則,是必要且有限期和明確的限制。處遇措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將絕對監禁或單獨監禁合理化。在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建議的社交距離和洗手準則下,隔離措施應提供拘留人以遠距且有隱私的方式與家人、朋友和律師進行會面。在當前病毒大流行的情況下,我們建議所有被拘留者都應該有牢房範圍之外的放風時間,並可以使用設施內的休閒空間。

最後,雖然當局必須在監獄、看守所及收容中心內維持秩序和安全,以防止騷亂和恢復監獄安全,但政府不應授權當局採取過度使用武力的方式來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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