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中国工人要求自己的权利。国际大公司能扮演什么角色?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步改善,尤其是与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此外,促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低工资状况于20世纪末开始改变,工人工资明显上涨。

然而,尽管有这些重大的改善,相对于日益飞涨的物价,中国工人的工资仍然严重偏低,来自于中国偏远地区的农民工们因此不得不接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长时间劳动。中国劳动法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在FIDH实地调查的工厂里,员工们每周工作时间长达60-80小时。那些选择住在工厂宿舍或者工厂附近的工人们往往是为了尽可能多挣钱,以便养活住在家乡村子里的父母和孩子。还有些人则希望在广东的工厂里通过几年的高强度劳动,挣够钱后就回到家乡。

工人们行使自己权利的空间很小。中国官方唯一的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分支机构。它的目的主要是维稳,而非维护工人的权利。

至于国际采购商开展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这些审计的范围非常有限,它们对于评估劳动条件的某几个方面,例如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宿条件等起到了作用;在国际采购商对供应商进行密切监控时,也会促进一些改善发生。但是对于合同转包——实践中这被广泛用于有危险性的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就鞭长莫及了。此外,工厂经理还经常自行任命所谓的“工人代表”,来制造自己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假象。社会责任审计对于促进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也没有任何作用。因此,国际采购商必须采取其他补充性行动,尤其在采购方面,来推进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的社会冲突事件的数量急剧增长。在某些案例中,包括罢工在内的社会动员行动,为工人们在工资和社会福利,有时甚至在工人代表权方面,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改善。

工人们更多地运用社会媒体和手机进行沟通,这大大强化了他们的行动能力。年轻一代的工人们中,越来越多的人拒绝忍受过去其父辈那样的工作条件。

FIDH的合作伙伴中国劳工通讯(CLB)的负责人韩东方说:“中国新一代的工人们正在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跨国公司门必须尊重这一点,并要求其供应商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尊重工人们自由选举代表的权利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时至今日,工资的不断增长促使国际供货商们减少他们在中国的生产,转而将订单发给生产成本更加低廉的其他国家。这表明,跨国公司的采购政策仍然以最低成本为主导。“许多跨国公司已经或计划将生产转移到劳动力比中国更便宜的国家,完全不顾其社会责任。这种行为非常令人遗憾。跨国公司们应当采取有利于推动中国工人权利发展的积极政策”,FIDH主席Souhayr Belhassen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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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劳工权利放在中国普遍定期审议的核心位置

巴黎、香港,2013年9月24日。在联合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普遍定期审议之际,国际人权联盟和中国劳工通讯敦促中国政府采取具体的行动,以改善中国劳工的权利状况,包括健康和安全权,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针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UPR)将于2013年10月在日内瓦举行。联合国成员国将有机会向中国政府提出有关中国人权状况的问题和建议。

“虽然中国劳工权益的立法框架已经逐步改善,也有迹象表明中国政府愿意解决不断加剧的劳资纠纷,但是工人的权利仍然被广泛的侵犯。因此,我们希望,此次普遍定期审议过程将督促中国政府启动新的改革,以推进劳工权利状况的改善”,国际人权联盟主席Karim Lahidji说。

在今天发布的一份报告中,中国劳工通讯强调了健康和安全权以及集体谈判权的重要性。

尘肺病是由于人体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导致的一种肺部疾病,常见于煤矿中。在中国,尘肺病的患病人数占所有职业病患者的90%。根据“大爱清尘”最新的估计,中国的尘肺病人超过600万。自2000年以来,情况更加恶化,大量曾经外出打工的人正在村庄里等待死亡。中国劳工通讯建议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由中央政府出资、以企业缴费为基础、减少行政程序的赔偿制度。

中国劳工通讯同时还强调承认集体谈判权对于确保中国对劳工权利的长期尊重的重要性。“由于集体谈判机制的缺失,中国工人在与雇主进行谈判时,既没有平等的地位,也缺乏足够的力量。因此,他们无法确保自身的权利被充分地认可、保护和执行”,中国劳工通讯发起人兼主任韩东方说。

“中国政府应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第87号),以及《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第98号),也应该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撤回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关于结社自由的保留”,Lahidji先生补充道。

为了准备普遍定期审议会议,中国政府需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国家人权报告》。尽管中国的人权活动家已经多次呼吁中国政府公开报告内容,中国政府仍未根据规定公开。

如果您希望了解更多有关中国劳工权利的信息,您可以下载国际人权联盟的报告:China’s workers are calling for change. What role should brands play?, 2013年5月,或者访问中国劳工通讯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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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鞏固北京獨裁統治

“「一國兩制」的幻象終被揭穿。隨著國家安全法的施加,北京針對同化香港這曾為半自治城市的佈局已近完竣。國際社會必須抵制北京對香港的高壓統治,並要求其重視在香港的人權與民主價值,以及法治國原則。”

Adilur Rahman Khan, 國際人權聯盟秘書長

2020年6月30日,北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法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當天旋即將其簽署入法。此法共有66條條文且被加載於《基本法》(香港特區最高法)附件三的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23時生效。於既存法律與新法律相牴觸之處,新法享優先適用之地位(第62條)。

自港版國安法生效,若干人已因違反該法為由被逮捕。今日(7月1號)稍早,警察在銅鑼灣逮捕了一位高舉支持港獨旗幟的男子。據媒體報導,警察在後續幾個小時內,以違反國安法為由,逮捕了至少7名反對國家安全法的抗議參與者。

港版國安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起草所擬定,過程完全沒跟香港居民協商,還跳過了香港立法會的相關程序。詳細的法條文字更是在法案生效時才被公布。

該法第20至30條條文,列舉了國家安全的四類罪行: 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些罪行的定義,將使許多行為都能夠因為違反國安法而被懲處。 例如:「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可被定調為恐怖活動而加以制裁。根據同法第22條第3款,「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構成顛覆政權罪。針對香港及中國之人權保障與民主的跨國倡議,可能會被解釋為觸犯第29條的諸款而變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四類罪行之最重刑罰為終身監禁。

該法包含了境外管轄之規定。根據第38條,此法適用於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所做的行為。

第48條載明應於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即國家安全辦公室。此辦公室為受北京直接控制的機構,並被授權「處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第49條第4款),於特定情境下,得對此類案件行使管轄權(第55條)。該機構的官員不屬於香港官員的主管範圍;其行為不屬於香港管轄範圍(第60條),且豁免於香港執法人員的檢查、搜查或拘留(第61條)。

當國家安全辦公室對屬於本法律管轄範圍的案件擁有管轄權時,第55、56和57條授權國家安全辦公室和中國司法當局依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國家法律」調查並起訴此類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秩序」案件時,可不經公開審判 (第41條)。此外,與國家安全罪有關的法庭訴訟可以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第46條)。

此條例亦賦予北京直接審查與干涉國際組織與媒體的權限。根據該法第54條,國家安全辦公室有權「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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